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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742078-3。法定代表人:黄世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公园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908396-0。法定代表人:董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270966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土地两处,上述房产已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7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1202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