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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张永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张永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54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352T。法定代表人:吴在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和,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本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