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路飞,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982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告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斜店乡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路登星,总经理。被告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文明,执行董事。被告路飞,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冠县,现住址。被告李娜,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冠县,现住址。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路飞、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