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炳文、陈志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炳文,陈志德,唐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炳文,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德,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唐忠亮,男,1983年1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诉人何炳文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德以及原审被告唐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1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另一原审被告唐忠亮已辞职回广东连山,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侵权行为发生在顺德区勒流街道稔海翁花沙鑫鼎物流有限公司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翔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