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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吕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吕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987号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前进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44680504N。法定代表人: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虎,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