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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超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男,汉族,1992年5月26日出生于,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逊克县看守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超曾于2016年在黑河市爱辉区忆江南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17年6月24日23时许,马超携带事先准备的草帽、双肩背包、针织手套、剪刀等物品来到忆江南酒店,其由酒店外墙防火梯爬到玻璃大厅的屋顶进入酒店仓库,窃得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零6盒、硬盒中华牌香烟12条零5盒、玉溪牌香烟35条、紫云牌香烟1条。马超将所盗35条玉溪牌香烟藏匿在忆江南酒店附近小区后丢失,剩余香烟被其带至大连市卖得赃款人民币39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545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马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马超的亲属退赔爱辉区忆江南酒店人民币14545元;马超销赃所得剩余赃款人民币102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爱辉区忆江南酒店出具的丢失报告、收条、谅解书,证人蔡某、王某、马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捕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取证情况说明,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爱区价认字[2017]第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沙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大连市看守所出具的(2012)沙刑初字19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超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超退赃较好,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马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2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