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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923号原告:陈某1,女,201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连江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某3(系原告母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洪、郭晓杭,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开明,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1诉被告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99元,减半收取6999.5元,由陈某1负担。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