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阳凤德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262号原告阳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阳凤德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阳凤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地址,经审查核实,不存在被告此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阳凤德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阳凤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