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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翠华、张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翠华,张诚,陆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田翠华。被执行人张诚。被执行人陆静。申请执行人田翠华与被执行人张诚、陆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为请求(腾还房屋)、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