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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瑶、吴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瑶,吴亚,刘立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瑶因与被上诉人吴亚、刘立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瑶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瑶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4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7元,由上诉人张瑶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霞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