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69号黄奔与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生于1975年12月29日,壮族,居民,家住广南县篆角乡。被执行人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英代村民委员会水井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搅拌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未按(2016)云262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款63131.00元。2017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于2017年农历腊月30日前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30000.00元,余款33131.00元西畴县水井山贤云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4月30日前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履行完毕,上述案款吴某某自愿书面承诺按时负责清偿。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