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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静与郑周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静,郑周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451号原告:武静,女,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郑周富,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原告武静诉被告郑周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静撤回对被告郑周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预收一半诉讼费),退还原告武静290元。审 判 长  顾晓梅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汉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