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静与郑周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静,郑周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451号原告:武静,女,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郑周富,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原告武静诉被告郑周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静撤回对被告郑周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预收一半诉讼费),退还原告武静290元。审 判 长 顾晓梅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汉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