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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澳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澳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738号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94400879E,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锦联大厦2F整层。法定代表人:杨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南京澳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341433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602-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澳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澳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澳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