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安保、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保,唐发根,张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保,男,1964年12月11日,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唐发根,男,1966年2月23日,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张梅莲,女,1966年6月10日,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陈安保与被执行人唐发根、张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8日做出(2016)赣05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安保于2017年0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发根、张梅莲支付案款10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唐发根、张梅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发根、张梅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唐发根、张梅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10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4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安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黄爱裕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