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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正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施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正飞,男,1994年8月7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施秉县。2014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施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元,并送凯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3日,因嫌涉盗���罪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字[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正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舒燕平、被告人龙正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龙正飞在施某城关镇创鑫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睡着之际,将李某放在网吧内72号电脑桌上的一台OP**牌R9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龙正飞在施某农贸市场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一个路人。经施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现实价值为17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正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表、相片,抓获经过,手机惠e贷截图,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正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创鑫网吧内部监控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施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正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正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龙正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提出被告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二、责令被告人龙正飞赔偿被害人李朝超经济损失人民币1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 青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