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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刘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83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马大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满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