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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锡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58号被执行人:郭锡友,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司惩83号罚款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锡友3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