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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晓晖、杨晓娜与苏余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晖,杨晓娜,苏余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晖,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杨晓娜,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苏余丰,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陈晓晖、杨晓娜与被执行人苏余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0,70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苏余丰名下车牌号为苏E×××××宝马牌小汽车(车辆识别代码:Z45481)和车牌号为苏E×××××捷豹牌小汽车(车辆识别代码:V00771)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本院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苏余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苏余丰名下无房产、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没有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 晓 克审判员 昝 龙 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