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213丁桂芳与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芳,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5213号原告:丁桂芳,女,汉族,1952年2月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新屋村。法定代表人:蔡伯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桂芳诉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桂芳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本院减半收取410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传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