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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贾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220号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洪野,理事长。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庞观静,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贾森,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森在松原市宁江区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有资金账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森在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