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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头市北发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头市北发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北发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张忠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光,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剑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茂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红,女。再审申请人包头市北发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北发公司以其与茂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北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头市北发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云波代理审判员  陆 烨代理审判员  贺 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