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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9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9428号原告张海燕,女,1975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永泉,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万才。委托代理人章文燕,女。委托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燕与被告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万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燕(仅参加2017年3月28日庭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泉、被告万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万才、委托代理人章文燕、崔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燕诉称,其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弄江南清漪园xx幢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2015年5月12日,被告派驻在江南清漪园的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人员通知其家中进水,原告当即赶回家中,发现家中污水遍地。经排查,污水系从厨房下水管倒灌而出,污水倒灌的原因是xx幢xx号门的公共下水总管堵塞。当日事发现场经清理,涉案房屋地板龙骨中仍有污水无法排除。此次事件导致涉案房屋地板开裂、门套变型、电线短路、电器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5,934元。被告万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从本次事件的成因看,公共下水管道堵塞系因业主的不当排污行为所致,被告在清理堵塞物时发现了筷子、骨头等物件,而被告在发现原告家中污水倒灌之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协助原告排污,故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加害行为。二、原告所在的江南清漪园地下管道设计不合理,其中排水管出水口高于弯道口,两处管道没有呈90度直角,而这一设计缺陷是造成本次事件的重要原因且属于开发商责任,故被告无需承担责任。三、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损失仅提供了报价,并无其他证据,金额明显过高,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弄xx幢xx号xx室房屋(即前述涉案房屋)的业主,所属物业为江南清漪园,被告万亚公司系江南清漪园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万亚公司(合同乙方)与江南清漪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同甲方)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本合同为期三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七《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规定,被告万亚公司需每季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2015年5月12日,原告接到被告万亚公司派驻在江南清漪园的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发现其家中因该幢楼的下水公共管道总管堵塞而引起屋内厨房污水倒灌,造成原告家中电路、家具、电器等受损。2016年9月6日,被告万亚公司下属的江南清漪园物业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针对江南清漪园xx号xx室2015年5月12日厨房下水公共管道总管堵塞,造成xx号xx室业主家厨房污水倒灌,整套房子进水,半个月内地板下仍有水溢出,造成家中装修以及电器严重受损,情况属实。特此情况说明!附件:房屋损失情况照片。”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于2017年3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受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后该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财产损害的恢复造价为人民币69,649.13元。原告为此次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5,200元。经质证,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相应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649.13元;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鉴定原告因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并就原告的财产损失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鉴定意见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万亚公司与江南清漪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作为江南清漪园的业主之一,有权要求被告万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万亚公司应当对江南清漪园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定期对窨井进行清理疏通,保障排污、排水的畅通。而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万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并未有效履行对楼内外共用的排水管道等的清理、疏通和巡查等合同义务,致事发处下水总管堵塞的事实发生,下水总管中的污水倒灌进入涉案房屋厨房后,再经由厨房蔓延至屋内其他区域,造成原告家庭财产受损,被告万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万亚公司有关公共管道设计存在缺陷系此次事件成因之一,故开发商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抗辩,因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而关于原告合理损失的确定,本院认为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案房屋所受财产损失进行造价鉴定后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正当,内容客观公正,可作为本院确认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被告万亚公司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书的理由和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万亚公司的再行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现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书变更其诉请为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9,649.1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海燕财产损失69,649.13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海燕已预交),由原告张海燕负担328.50元,被告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0.50元。鉴定费5,200元(原告张海燕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