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23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欧元生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异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总经理。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周朝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欧元生。本院执行欧元生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两异议人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潘志耘审判员  黄 前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亚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