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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20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志豪,男,1977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张志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6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协助执行单位将人民币20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协助执行单位已协助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张志豪财产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张志豪财产刑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