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张韬、颜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张韬,颜霞,冷水江市社学里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冷水江市锑都中路盛源宾馆二楼。法定代表人:贺劭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韬,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颜霞,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社学里石料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81民初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韬、颜霞、冷水江市社学里石料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阳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