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谢恩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恩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4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恩龙,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谢恩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谢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谢恩龙拖欠信用卡欠款未还,请求判令被告谢恩龙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2960.39元(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其中本金12045.69元、利息557.8元、违约金356.9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日止。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实为滞纳金。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滞纳金本院确定为一次性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恩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045.69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的利息为557.8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356.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谢恩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王 思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