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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冯向峰故意伤害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如龙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10025号被拘留人:岑如龙公民身份号码:×××2414本院在执行冯向峰与岑如龙(2016)浙0782执10025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岑如龙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