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春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212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建设法庭。被执行人:罗春星,男,197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陈兴鸿与罗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25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陈兴鸿承担100元、罗春星承担610元。因罗春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建设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罗春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罗春星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兴鸿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25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5执1035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5执103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2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人民陪审员 蒋承伟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