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方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575号被执行人周方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现尚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周方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赔偿受害人周绍伟人民币175121.16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周方伟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周方伟进行了财产査询,依法扣划周方伟名下存款人民币800元(该款已支付受害人周绍伟),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周方伟尚在监狱服刑,目前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报公安机关不予出境备案。本院认为,周方伟目前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174321.16元一时无法执结,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有履行力或有财产可执行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