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季聪娟、娄满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聪娟,娄满娣,许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季聪娟,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娄满娣,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许淼,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季聪娟与被执行人娄满娣、许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葛昊明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杭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