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亮与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87号原告:陈亮,男,1972年8月24日出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太行佳苑北区。法定代表人:兴志刚,经理。被告:张林飞,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被:张涛,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河西村咀上自然村2附*号。身份证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