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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亮与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87号原告:陈亮,男,1972年8月24日出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太行佳苑北区。法定代表人:兴志刚,经理。被告:张林飞,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被:张涛,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河西村咀上自然村2附*号。身份证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