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顾斌与丹阳市荣祥灯具厂、陈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斌,丹阳市荣祥灯具厂,陈勤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724号原告:顾斌,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荣祥灯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7804290-6,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芭山工业规划区。负责人:陈勤荣,该厂厂长。被告:陈勤荣,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飞,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斌与被告丹阳市荣祥灯具厂、陈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3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男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