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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思高与李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思高,李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710号原告:邹思高,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研,女,1987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邹思高诉被告李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邹思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思高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思高撤回对被告李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邹思高负担。审判员  张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