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萍与黄树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黄树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094号原告:杨萍,女,生于1976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被告:黄树均,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杨萍与被告黄树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人民陪审员 罗宏金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旦 其书 记 员 叶雨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