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915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牡丹江炼钢厂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向华乡向阳村*组。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关于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铁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9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人韩某某在有执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