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文小冶与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冶,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项目部,李利国,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188号原告:文小冶,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东升嘉园*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胜,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莲栋北路3号8层。法定代表人:苏振渊,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英,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项目部。负责人:李利国,系项目经理。被告:李利国,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宝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法定代表人:邹保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军,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小冶与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项目部、李利国、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文小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小冶撤回对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项目部、李利国、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0元,减半收取计126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飞向审 判 员 智 勇人民陪审员 孙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永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