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玉铭诉刘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铭,刘芳,刘晓红,关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568号原告:陈玉铭,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住敦化市。被告:刘晓红,住敦化市。被告:关振东,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铭诉被告刘芳、刘晓红、关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玉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8元,减半收取9844元,由原告陈玉铭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