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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菊花诉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菊花,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菊花,女,侗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务农,高中文化,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9294039X4,住址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法定代表人:舒长和,系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余菊花与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书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黔26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吴兴军审判员 粟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仕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