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会杰与陈玉广、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杰,陈玉广,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837号原告:曹会杰,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陈玉广,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曹会杰与被告陈玉广、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曹会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会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会杰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