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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吴进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512号罪犯吴进亮,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文盲文化,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蔚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吴进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12)张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涿鹿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涿鹿监狱认为,罪犯吴进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进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进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进亮减去余刑(刑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