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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洪伟、卢秀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伟,卢秀杰,孙天坤,金富涛,张传发,朱晓义,王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830号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栗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斯拉,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洪伟,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卢秀杰,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天坤,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富涛,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传发,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朱晓义,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玉军,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伟、卢秀杰、孙天坤、金富涛、张传发、朱晓义、王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