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君诉钟雪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崔致远,钟雪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92号原告:刘君,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排上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0902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崔致远,男,200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排上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09022006********。法定代理人:刘君,系崔致远之母。被告:钟雪香,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房村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23011963********。刘君、崔致远诉钟雪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君与钟雪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刘君、崔致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钟雪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君、崔致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君、崔致远撤回对钟雪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 判 员 曹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