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君诉钟雪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崔致远,钟雪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92号原告:刘君,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排上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0902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崔致远,男,200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排上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09022006********。法定代理人:刘君,系崔致远之母。被告:钟雪香,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坝村*房村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23011963********。刘君、崔致远诉钟雪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君与钟雪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刘君、崔致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钟雪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君、崔致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君、崔致远撤回对钟雪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 判 员  曹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