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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孙建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孙建领,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华俊,李家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312号原告: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123391。法定代表人:李小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颍上南路颍南新村201号7#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477638。法定代表人:吴杰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建领,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法定代表人:梁华俊,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华俊,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肥东县。第三人:李家生,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孙建领、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华俊、第三人李家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南市隆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