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剑与被执行人花垣县新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剑,花垣县新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龚剑。被执行人:花垣县新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剑与被执行人花垣县新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敏审判员 罗诗华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