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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光霞、李可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光霞,李可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207号申请人:肖光霞,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李可名,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肖光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可名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50000元。担保人肖光美所有的不动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可名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LS××02)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查封申请人肖光霞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肖光美所有的不动产(证号鲁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6***号)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肖光霞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