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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国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365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委会路段时碰撞了前方同向因故障停放在道路上由卢某驾驶的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重型底平板半挂车)的尾部,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接报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222.01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病情介绍,证人卢某的证言,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个月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2.01mg/100ml,远大于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均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