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3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梦俊与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梦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31485号原告:丁梦俊,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工作人员。原告丁梦俊与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梦俊,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林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梦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支付2016年8月工资差额4,81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商务合作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税后9,000元。2016年9月7日,公司以莫须有的旷工理由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按月薪9,000元标准补足原告2016年8月工资差额。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实行打卡考勤,自2016年6月后为方便外勤人员,同时实行移动考勤系统(钉钉)。原告在2016年8月1日至5日、8月24日共计6天无任何考勤及工作记录,故被告公司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意仲裁裁决支付原告工资差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工作岗位为YOHOUSE运营部门担任美食拓展经理,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基本工资4,000元(税后),绩效5,000元(税后)共计9,000元(税后)。合同第10.2.5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1、连续旷工达2日的;2、年度累计旷工达到5日的,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依法办理退工手续。2016年6月16日起,被告公司除原有的指纹考勤外,另对外勤人员实行移动考勤系统(YHOUSE钉钉)。2016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您多次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工作绩效不达标。所以,公司决定从2016年9月7日起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您的违纪行为罗列如下:在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其中:8月1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8月5日,8月24日全天无考勤,且无任何请假休假记录等。根据我们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10.2.5条规定,您已构成6天事实旷工,情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团队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公司按月薪5,000元标准扣6天缺勤后支付原告2016年8月工资4,190.25元。2016年9月21日,丁梦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2、2016年8月工资差额4,190元。仲裁裁决如下:一、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丁梦俊支付2016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461.92元;二、对丁梦俊的其他请求事项本会不予支持。丁梦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另查,被告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6年6月1日)规定:公司实行考勤卡打卡管理,员工各类出勤时间均以公司上下班时间要求的考勤打卡记录为准。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打卡的,须及时提交漏打卡证明,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单》,并提交相应的到岗证明与依据,经直属上级确认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作为到岗依据。2.1.6条规定,上下班未打卡且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视为旷工。2.3条,员工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原告2016年8月的打卡明细记录表及考勤汇总表,证明原告8月1日至5日、8月24日共6天全天无考勤记录,其余均有上班外勤、下班缺卡,一天外勤,迟到或早退记录,只要有过打卡记录,均视为出勤。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公司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有异议,认为8月1日至5日原告都是早上进办公室开早会后再外勤拜访客户,故应有钉钉签到打卡记录,8月24日原告是漏打卡了。钉钉系统有二组记录,被告未提供原告外出拜访客户的拜访键签到记录。被告为证明该打卡明细即可体现进公司的正常打卡记录,也可体现外勤拜访的签到记录,提供的原告同部门同事邹翔的2016年8月的打卡明细记录,既有正常打卡,也有签到打卡。原告表示,因钉钉考勤系统尚处于试运营,原告有可能未开手机或没有开启拜访系统,故该打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出勤情况。原告实际均属于外勤拜访客户,并提供了2016年8月3日下午3点去新天地湖庭餐饮有限公司拜访的证明及2016年8月4日上午10点去上海乐至餐饮有限公司拜访的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公司平台上没有上述二家公司,且证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约定提供服务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公司实行指纹考勤,自2016年6月16日后为方便管理外勤人员,另实行移动考勤系统(YHOUSE钉钉),公司全体员工均下载了该系统。原告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在钉钉系统上考勤。由于原告2016年8月1日至5日,8月24日有6天工作日无任何考勤记录,事后也未能提供公司安排外出或拜访客户等出勤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以原告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按月薪9,000元标准支付2016年8月工资差额,可予支持,但应扣除该月6天缺勤工资2,347.83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8月工资差额2,461.92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梦俊2016年8月工资差额人民币2,461.92元。二、原告丁梦俊要求被告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丁梦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许 慧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