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四堂与李刚、王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四堂,李刚,王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22857号原告徐四堂。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被告王翔。原告徐四堂诉称被告李刚、王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王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6日,二被告与原告在郑州市××张家村大河洗浴发生纠纷,原告被二被告打至轻微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杭州路警务局协商处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被告于2017年3月底之前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万元整,但现二被告屡屡推诿,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调解协议书》一份。二被告均未答辩亦均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时许,原告与二被告在郑州市××张家村大河洗浴二楼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2017年1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自行协商,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二被告自愿赔偿给原告的医药费、损失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万元整。起2017年1月份截止到2017年3月底付清,二被告在此之间所给的费用、交到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转交给原告,同意协商解决,互不追究。2017年6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王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四堂赔偿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盼盼审 判 员 付娇娇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