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郝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8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03月17日。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甘12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郝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归还原告王某某784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14日至归还之日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郝某某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执行员到其家中多次寻找无果。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后,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执84号王某某申请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依据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杰审判员  杜建勋审判员  杨海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