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信诚环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信诚环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613号原告:北京信诚环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11层1213室。法定代表人:贾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24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平,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信诚环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环宇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恒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信诚环宇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信诚环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信诚环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信诚环宇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飞 微信公众号“”